2017.02.18. 日記。「橫財就手」。這是新年的揮春,也是常用的拜年賀詞之一。可是,若你真的遇到橫財,是否一定值得恭喜呢?
父親曾教導曰:「欠債不是家財,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拿。」這是家訓,緊記不忘。
早年曾有解款車 遺下大量1000元面鈔,據說有人拾得50萬,以為發橫財,結果被告「拾遺不報」。早知今日,何必當初呢?
今晚坐巴士,上車安坐後,發現有一乘客在旁熟睡,而褲袋的銀包則鬆脫掉於座位上,若有貪念,垂手可得。
我的看法是:他是一時疏忽,受到損失也許是一點懲罰,也不能埋怨別人,可是,外觀銀包腫漲,隱約見到厚厚的現鈔,估計上千元。我在想,若給他人拾去,他就太可憐了,因為除了損失現金外,補領證件 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,拾獲的人除得現金之外,其它東西可能 得物無所用,一些自己無用 而別人重要的東西 更不應拿;就算貪得金錢,亦可能只是自己資產的數字變更,對現實生活可能沒有不同。可必呢?
拍醒他,是我的做法,他千多謝萬多謝,我已感到喜悅。日行一善!
